(2013)埇执字第01475、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延山与祝茂美、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山,祝茂美,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埇执字第01475、01476号申请执行人:张延山。被执行人:祝茂美,男。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宿州市浍水路。法定代表人:左宁,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1553、01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0月1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至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金融机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计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