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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埇执字第01475、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延山与祝茂美、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山,祝茂美,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埇执字第01475、01476号申请执行人:张延山。被执行人:祝茂美,男。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宿州市浍水路。法定代表人:左宁,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1553、01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0月1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至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金融机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计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