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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南阳恒祥运输有限公司、徐宁、田潜、田珊、田某某、徐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阳恒祥运输有限公司,田潜,田珊,田某某,徐宁,邹汉俊,王新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恒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钦,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潜,男,生于1984年5月6日,汉族,商洛尧柏龙桥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系受害人姜书粉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珊,女,生于1986年12月10日,汉族,西安爱生技术集团公司职工。系受害人姜书粉之长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95年10月1日,汉族,高二学生。系受害人姜书粉之次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宁,男,生于1986年8月30日,汉族,农民。系事故车辆豫R973**/豫RJ5**(挂)半挂车驾驶员。原审被告邹汉俊,男,生于1973年11月5日,汉族,农民。系事故车辆豫R973**/豫RJ5**(挂)半挂车共有人。原审被告王新果,男,生于1973年12月24日,汉族,农民。系事故车辆豫R973**/豫RJ5**(挂)半挂车共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阳恒祥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宁、田潜、田珊、田某某、徐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丹凤县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遂于2013年11月19日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至今未缴纳,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阳恒祥运输有限公司虽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了上诉,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对其提起的上诉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南阳恒祥运输有限公司提起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正莉代理审判员  闫莉霞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柯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