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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毛瑞龙与东台经纬学校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瑞龙,东台市经纬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毛瑞龙,男,汉族。被执行人东台市经纬学校,住所地在东台市金海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蒋国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毛瑞龙与被执行人东台市经纬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05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和传票,查询了金融、房产和车辆管理相关部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被执行人已歇业,且被执行人代理人董春花私下答应申请执行人返还租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毛瑞龙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加志审判员  王益华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