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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树琴、李青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树琴,李青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金初字第78号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行长。被告李树琴,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青风,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树琴、李青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4元,减半收取5557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庆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