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巫法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黎勇与邱才春、刘美寿、邱涛、邱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勇,邱才春,刘美寿,邱威,邱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巫法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黎勇。委托代理人邓仲华。被告邱才春。委托代理人杨永志。被告刘美寿。被告邱威。被告邱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勇与被告邱才春、刘美寿、邱涛、邱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勇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勇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黎勇负担。审判员 胥仲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