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郑晓龙与孙兴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国际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龙,孙兴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国际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48号原告郑晓龙,男,汉族,2000年2月12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姚家房镇。法定代理人郑飞(原告父亲),男,汉族,1972年3月2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告孙兴亮,男,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怀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国际部。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李振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龙诉被告孙兴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国际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晓龙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郑晓龙负担。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