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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63号原告: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诚,董事长。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4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艳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