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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边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成都新西部贸易有限公司与峨边成全碳化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新西部贸易有限公司,峨边成全碳化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边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新西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峨边成全碳化硅有限公司。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成都新西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边成全碳化硅有限公司(2012)峨边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额15018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7.5万元,剩余部分申请人放弃,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峨边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