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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何门梅与 陈看书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何XX,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XX镇X街***号。委托代理人何平衡,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XX,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XX乡XX村***号。委托代理人李倚农,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宋红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及委托代理人何平衡、被告陈XX及委托代理人李倚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原、被告共同债务后再分割;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部分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深厚,婚后家庭和睦、幸福,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7年6月经被告的妹妹介绍相识,同年11月13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至今未生育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后至2011年,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1月,原告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原告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被告曾多次去看守所探望原告。2013年1月,原告刑满释放之后,被告准备去原告娘家接原告回家,但是却并未见到原告。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1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不能和好。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应当更加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原告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抓捕,由于夫妻之间缺乏及时的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在原告被关押期间,被告仍尽力帮助原告渡过难关,体现了夫妻之间患难与共的决心。现在原告已经刑满释放,只要原、被告同心同德,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两人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何XX与被告陈XX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红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