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贺晓马、杨晓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贺晓马,杨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稷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街。法定代表人杜广发,系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贺晓马,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杨晓芳,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贺晓马、杨晓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稷·计人口征决(蔡2013)06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执行,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稷·计人口征决(蔡2013)06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雁鹏执行员 段焕东执行员 孙红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