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龙敏与龙贤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敏,龙贤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20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敏。委托代理人:姚邦永,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耀桧,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贤兵。申请再审人龙敏因与被申请人龙贤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0)合法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龙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余 华审 判 员 张 玥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世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