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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朱苗均与张国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苗均,张国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828号原告:朱苗均。委托代理人:陈大栋、罗浩。被告:张国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苗均与被告张国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苗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苗均撤回对被告张国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苗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