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625号原告袁某。被告徐某。原告袁某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2006年3月原被告通过杭州婚介所介绍认识,2006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参赌,输掉钱财10余万元,被告向原告娘家亲戚借款偿还赌债。直到2008年因房屋被征用拆迁获得补偿款14万余元,原告将补偿款用于归还亲戚的借款。因被告赌博且屡教不改,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甚至发展到被告多次用暴力致使原告受伤,三次惊动110出警。原被告均是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上被告赌博和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在案。之后半年有余被告仍没有改变,原告认为与被告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辩称:双方再婚情况属实,结婚初期夫妻双方感情较好。被告系宁波慈溪吉鸿达化纤有限公司股东,因工作原因很少回家。2007年被告在某酒店玩电脑游戏输掉6万元,后向原告的哥哥袁某乙借款将债还清。结婚时,在丁桥建塘村只有三间平房,被告出资20万元在平房上加盖一层并进行了装修和添置家电,被告的户口也落到丁桥。丁桥的房屋遇征地拆迁,此时原告的哥哥装修房屋缺钱,被告用拆迁补偿的钱给原告的哥哥装修花费19万元,其中6万元算作偿还之前的借款,3万元作为原被告在原告哥哥家中过渡三年给予的补偿,剩余10万元由原告的哥哥出具借条,但该借款至今未还。被告只打过原告一次,且是因为原告与其他异性早出晚归。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回迁安置房归被告所有,放在原告现住处的生活用品和衣服待房屋回迁后取回。原告袁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2、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3、保证书两份,拟证明被告曾动手殴打原告,事后承诺不再动手的事实;4、合同一份,拟证明2007年被告因赌博输掉12万元,被告提出让原告帮忙把钱还掉,被告将公司的股份转给原告所有,实际上被告并不持有公司股份,被告一直在欺骗原告。被告徐某没有向本院递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徐某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表示没有看到过,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表示系原告先犯了原则性的错误被告才动手打原告,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表示合同到期时公司已破产并欠了很多债务。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证据1、2、3形式合法,具有真实性,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被告2006年3月经婚介介绍相识,2006年8月8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07年被告因赌博欠下6万元债务,后向原告哥哥借款偿还债务。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现双方分居近一年。2013年3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在案。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关于被告主张分割拆迁安置房,本院认为安置房屋尚未确定,待相关拆迁安置手续办理完结后由当事人另行处理。关于被告庭审中陈述的因投资所需2009年向丁桥记明借款3万元,2011年3月向宁波徐志宏借款16万元,及因生活所需2012年1月向临平涂财安借款1万元,三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被告的主张未得到原告的认可,且涉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袁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