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二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与郑春清、郑增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郑春清,郑增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阳民二商初字第4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负责人赵国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富勇,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孟庆山,该行职工。被告郑春清,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增明,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与被告郑春清、郑增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富勇、孟庆山,被告郑增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春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郑春清在原告处借款290000元,贷款期限1年,被告郑增明以其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借款到期后,截至2013年10月7日,被告郑春清欠借款本金290000元,拖欠利息2768元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春清归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2768元;被告郑增明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郑增明辩称,原告所诉担保属实。今后积极督促借款人郑春清偿还原告借款。被告郑春清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额度有效期)止,借款人郑春清在290000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义务,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3月25日。借款年利率为9.6%,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的,逾期利率为14.4%;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郑增明以其房地产(房产证号:阳房权证河流2003字第11-3907号,土地证号:阳国用(03)字第1**号)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2012年9月26日,原告将借款290000元汇入被告郑春清在原告处开设的银行卡账户(卡号为×××1713),到期日为2013年9月25日。该借款到期后,截至2013年10月7日,被告郑春清欠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768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房产抵押登记证明、房抵贷-经营贷款保证承诺函、被告郑增明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为凭,业已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向被告郑春清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郑春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有违诚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依据借款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被告郑增明以其房地产(房产证号:阳房权证河流2003字第11-3907号,土地证号:阳国用(03)字第1**号)对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对该抵押物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郑春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春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并支付拖欠的利息和逾期利息2768元,以及自2013年10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再生逾期利息;被告郑增明在其抵押的房地产价款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增明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依本判决就其还款数额向被告郑春清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2元,由被告郑春清、郑增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振华审 判 员 赵风军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曙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