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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安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文景与钱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景,钱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安民初字第938号原告张文景,男。被告钱小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景与被告钱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文景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员  汪龙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毛童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