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安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文景与钱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景,钱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安民初字第938号原告张文景,男。被告钱小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景与被告钱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文景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员 汪龙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毛童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