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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经催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永康市辰星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李哲旗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康市辰星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经催字第50号申请人:永康市辰星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哲旗。委托代理人:俞新明。申请人永康市辰星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华分行营业部出具的汇票号码为3130005128585356,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2日,出票人为永康市天立宏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磐安县宜家工贸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华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康市辰星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永康市辰星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胜克代理审判员  祝 睿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晨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