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旌民初字第30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孟凯与杨正荣、肖继兰、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曾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孟凯,杨正荣,肖继兰,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曾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3079-1号原告梁孟凯。委托代理人黄豹,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建国,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荣。被告肖继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启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谭燕,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嗣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委托代理人郑甫超。第三人曾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孟凯与被告杨正荣、肖继兰、第三人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曾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致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春兰代理审判员  范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士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