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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商初字第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济南永春昌经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海龙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永春昌经贸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海龙分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正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商初字第0545号原告济南永春昌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汉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业春,山东业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解峰,山东业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海龙分公司。现地址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中市中路25-6号。负责人刘茂胜,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维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陆正阳,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永春昌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海龙分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正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济南永春昌经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海龙分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正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永春昌经贸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海龙分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正阳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永春昌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海龙分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正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济南永春昌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剑虹审 判 员  刘 寒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善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