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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83年7月1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被告:谭某某,女,生于1986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初中文化。原告张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对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