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4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成诉被告焦全杰、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成,焦全杰,X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850号原告王伟成,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王助乡后漳消,身份证号410928198903263981,联系电话1513931****.被告焦全杰,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南乐县千口乡焦村,身份证号410923197505176696,联系电话1863935****。被告XXX,男,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923199105106755。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全杰、X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