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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龙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钞志来诉刘冯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钞志来,刘冯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龙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钞志来,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26日。委托代理人贺建玲,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6日。被告刘冯录,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钞志来诉被告刘冯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钞志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钞志来承担。审 判 员 吴岗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强 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