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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自流民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唐华与李文房屋买卖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李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自流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唐华,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唐丰玉(唐华之姐),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李文,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华诉被告李文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已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亦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属于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华负担。审 判 长  付 毅代理审判员  罗耀雄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