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自流民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唐华与李文房屋买卖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李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自流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唐华,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唐丰玉(唐华之姐),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李文,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华诉被告李文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已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亦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属于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华负担。审 判 长 付 毅代理审判员 罗耀雄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