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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1胡正珍与廖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珍,廖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130号原告:胡正珍,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益,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海峰,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珍与被告廖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正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廖海峰名下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房屋,并以窦昌明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芙蓉路北、天都路西汇林园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胡正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廖海峰名下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房屋;二、查封窦昌明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芙蓉路北、天都路西汇林园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