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张绍华与张枚珍、杨兴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华,张枚珍,杨兴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张绍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农,住安乡县**********号。被告张枚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农,住安乡县*********号。被告杨兴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安乡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华诉被告张枚珍、杨兴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自行协商处理后,二被告已按协议向原告支付现金18000元。原告张绍华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张绍华承担。审 判 员 吴 炳 红二○一三年一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陈德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