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丁方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孙士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方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孙士龙,平湖市一心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丁方良。委托代理人:倪方雁,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南市路西侧880-888号。代表人:金一。委托代理人:XX,男。被告:孙士龙。被告:平湖市一心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全塘镇金桥村。法定代表人:孙士龙,董事长。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海平,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方良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孙士龙、平湖市一心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方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丁方良负担。审判员 丁喜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