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方碧、邝子仁、邝子雄、冯方田与被告周孚成、冯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方碧,邝子仁,邝子雄,冯方田,周孚成,冯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冯方碧,男,195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邝子仁,男,195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邝子雄,男,195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冯方田,男,1950年元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周孚成,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冯春生,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方碧、邝子仁、邝子雄、冯方田与被告周孚成、冯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方碧、邝子仁、邝子雄、冯方田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方碧、邝子仁、邝子雄、冯方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方碧、邝子仁、邝子雄、冯方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15570元,实际收取5650元,由原告冯方碧、邝子仁、邝子雄、冯方田负担。审 判 长 黎 建审 判 员 曾 斌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镇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