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张玥、刘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玥,刘霞,王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张玥。被执行人刘霞。被执行人王德刚。张玥申请执行刘霞、王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玥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80263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霞、王德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玥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霞、王德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121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霞、王德刚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