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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唐福然与刘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福然,刘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泸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唐福然,男,194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刘月成,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福然与被告刘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福然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福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宗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