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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朋涛与齐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涛,齐兴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刘朋涛。被告齐兴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涛诉被告齐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涛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以拟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马文杰审判员  李梅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