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平民三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平民三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2月28日生,满族。被告杨某,男,1985年1月10日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和好,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和好,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