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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添进因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添进,南昌宝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林添进,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南昌宝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林添进因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昌宝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622**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昌宝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622**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清萍审 判 员  林文晋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