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袁友平诉隆昌田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王庭森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147-1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有平,隆昌田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王庭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袁有平,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富顺县人,村民。被告:隆昌田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法定代表人,程礼彬,董事长。被告:王庭森,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富顺县人,村民。本院受理原告袁有平诉被告隆昌田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和被告王庭森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友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庭森所有的房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友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庭森所有的坐落在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的房产(自房权证市交字001111**)予以查封。本���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振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兰云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