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被告田某某,男,1981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恩亮,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青峰人民陪审员 赵狗信人民陪审员 李子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楚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