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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法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道县寿雁镇杨家桥采石场、李某某、佘某、周某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道县寿雁镇杨家桥采石场,李某某,佘某,周某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桃园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被告道县寿雁镇杨家桥采石场。委托代理人张健,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负责人李慧玲,该石场独资投资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道江镇。被告佘某,男,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桃源县热市镇。被告周某枝,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何鼎斌,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道县寿雁镇杨家桥采石场、李某某、佘某、周某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仕民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奕红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英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