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至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李惠琪与吴有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案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琪,吴有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至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李惠琪,女,生于2011年1月14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法定代理人李良辉,男,生于1987年12月11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被告吴有建,男,生于1966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琪诉被告吴有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惠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李惠琪负担。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