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滨商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周旭东与曹建新,吴洁,吴浩,江阴市奥星塑木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金湾协新织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东,曹建新,吴洁,吴浩,江阴市奥星塑木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金湾协新织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商初字第0016-2号原告周旭东,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曹建新,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吴洁,女,1970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吴浩,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被告江阴市奥星塑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宗言村赵家住基。被告江阴市金湾协新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金城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旭东与被告曹建新、被告吴洁、被告吴浩、被告江阴市奥星塑木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金湾协新织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旭东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旭东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456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585元,由原告周旭东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