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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0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沙存兰申请执行胡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存兰,胡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201-1号申请执行人沙存兰,女,1945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金平,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沙存兰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7016元及该款按中国农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偿还欠款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3元。本案执行费用50元。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金平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