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周贞棠与万真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贞棠,万真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周贞棠。被告:万真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贞棠与被告万真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贞棠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贞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贞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周贞棠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