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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山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彩霞与被告吴有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霞,吴有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吴彩霞,女,1974年9月5日出生。被告吴有平,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原告吴彩霞与被告吴有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有平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彩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