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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吴琼与武汉盈之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琼,武汉盈之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785号原告:吴琼,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琳,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盈之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哈志丹。原告吴琼与被告武汉盈之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审理中,原告吴琼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