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大洼县鞍锦辽物资经销处与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洼县鞍锦辽物资经销处,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00512号原告:大洼县鞍锦辽物资经销处。负责人:张芳,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立春。委托代理人:李印普。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负责人:谷洪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洼县鞍锦辽物资经销处诉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洼县鞍锦辽物资经销处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洼县鞍锦辽物资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洼县鞍锦辽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