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湟上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湟上民初字第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系原告李某某之父),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拜秀玲,湟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拦隆口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藏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就相关赔偿事宜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