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一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程瑞芳与朱彦彬、张清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瑞芳,朱彦彬,张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2406号原告程瑞芳,女,生于1963年,汉族,职工,住河南油田。被告朱彦彬,男,生于1977年10月10日,汉族,个体户,住唐河县。被告张清平,女,汉族,个体户,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瑞芳与被告朱彦彬、张清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将借款给付原告为由。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瑞芳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朱 晓代理审判员 杨兴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