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二桥西路。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华容县城关镇西街5组。被告陈某某,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凉亭社区居委会望岳组。、原告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容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容农商行诉称,2012年3月20日,被告陈某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我行城南支行申请抵押贷款230000元,约定于2013年3月20日到期,借款月利率10.5‰(年利率12.6%)。借款后,被告按季向我行支付了借款利息,利息已结算到2013年9月30日,但未如期偿还借款本金。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另外对被告用于抵押的房产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某某辩称,借款情况属实,但由于我承包的工程一直没有结算,现在无力偿还本息,请求延期到2014年3月20日前还款。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于1996年1月4日、1996年3月6日和2001年1月16日在原华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借款,借款后陈某某按约到信用社结付了利息,但本金因资金困难一直未付清。2012年3月20日,经华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陈某某协商,由陈某某以自己所有的座落于华容县城关镇水乡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13834的房产作抵押,向华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借款230000元,偿还了陈某某原来所欠信用社的借款。双方所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还旧贷,借款金额230000元,借款期限12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6%,利息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不加收。同时双方另外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由陈某某以自己所有的座落于华容县城关镇水乡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13834的房产作抵押,并到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陈某某在签订借款合同后,按约定每个季度到原告处结付了利息,利息己结算到了2013年9月30日,但借款到期后,陈某某未偿还借款本金。另查明,华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25日变更为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借款的华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抵押贷款资料、被告借款借据、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他项权证复印件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虽按约结算了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应承担纠纷发生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余下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从原告处借款时以个人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抵押,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双方之间的抵押行为有效,原告要求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的利息。逾期不清,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陈某某设定抵押房屋的折价款中在上述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642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