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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高某艳与张某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艳,张某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高某艳委托代理人李涛、陈以浦,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刚委托代理人孙树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艳诉被告张某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艳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胜利人民陪审员  孙桂民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