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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林志远与瑞安市塑胶鞋总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远,瑞安市塑胶鞋总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字第2496号原告林志远。被告瑞安市塑胶鞋总厂。法定代表人余庆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林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远与被告瑞安市塑胶鞋总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远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林志远负担。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