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6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军与朱权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军,朱权锋,周国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6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权锋。原审第三人:周国红。上诉人胡军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军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334.5元,由上诉人胡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