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执加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伍其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其超,袁云娣,严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执加字第9号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伍其超,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熊燕,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追加人袁云娣,女,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严集华,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被申请追加人与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树林,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申请人伍其超与被执行人严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深福法执字第7778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袁云娣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3年8月23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伍其超的委托代理人熊燕,被申请追加人袁云娣、被执行人严集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树林到会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提出申请称,申请人执行人伍其超与被执行人严集华之执行案[案号(2012)深福法执字第7778号],从立案至今,被执行人严集华拒不报告财产,隐藏财产,逃避执行,致使法院至今执行不能。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被执行人严集华与被申请追加人袁云娣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债务为该夫妻二人共同债务,据此,请求法院追加袁云娣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表;2、(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3、(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4、(2012)深福法执字第7778号执行裁定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7778-1号执行裁定书;5、《和解协议书》。被申请追加人、被执行人辩称,对于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2013年8月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现正在履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伍其超与被执行人严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1、严集华向伍其超支付156044元及利息;2、驳回伍其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严集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伍其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严集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另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伍其超与被申请追加人袁云娣于2013年9月5日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袁云娣自愿列为(2012)深福法执字第7778号执行案件的共同被执行人,自愿同意(2013)深福法民一执加字第9号案中伍其超追加袁云娣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请求,同意袁云娣与严集华共同偿还上述执行案中的所有债务,直至该执行案的债务偿还完毕。该协议由伍其超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熊燕与袁云娣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赵树林代为签署。再查,2013年11月5日,广东省紫金县公证处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袁云娣授权委托赵树林在其与伍其超买卖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案号(2013)深福法民一执加字第9号]中作为参加调解、听证、诉讼、仲裁、签署和解协议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字,委托期限从本日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为止。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袁云娣的委托代理人赵树林调查时,其表示对于申请人伍其超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事实以及追加请求予以认可,对于其代袁云娣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的内容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申请追加人袁云娣自愿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与严集华共同承担涉案债务,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袁云娣为(2012)深福法执字第77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被申请追加人、被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欧阳珂人民陪审员 马晓梅人民陪审员 胡 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敏夫谢寒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