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宋志慧、贾桂珍、张松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贾桂珍,张松,宋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贾桂珍,女,汉族,住三台县新德镇。被执行人张松,女,汉族,住三台县新德镇。被执行人宋志慧,女,汉族,住三台县新德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3245号,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贾桂珍、张松、宋志慧赔偿XX各种损失88194.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贾桂珍、张松、宋志慧的银行存款九万零四百四十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