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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郭海军与李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军,李丽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郭海军,男,44岁。委托代理人蒋小平,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丽凤(曾用名李晓凤),女,48岁。本院立案审理的原告郭海军与被告李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经协商并自行履行完毕,原告郭海军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军撤回对被告李丽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郭海军负担。审判员 袁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瑞琦 更多数据: